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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日战争时期及解放战争,政府部门依据一个新的局势,深入了解和分析了那时的烟税规章制度。解放区的金融从业者,为增加税收,并且对敌伪进行经济斗争,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改革局势发展需求,对烟类税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。
1940年5月,晋绥抗日根据地山西政府建立了抽烟喝酒牌照税,规定对制产各种各样烟类并整卖者缴税:每季度制产烟类价钱总额在5万余元以上者,每季度缴税2000元;每季度制产烟类价钱总额在3万余元以上者,每季度缴税1500元;每季度制产烟类价钱总额在1万余元以上者,每季度缴税400元。除此之外,对经营烟类业务流程趸卖批发价者,分三级,每季度缴税为30~150元;对烟类零卖运营,其牌照税分四级,每季度缴税4~20元。与此同时,还制定了货品天虹烟草直播间进出过境税。征收率的设计是这种:由沦陷区键入100%;输往沦陷区5%;由并不是沦陷区键入50%;输往非沦陷区5%;由沦陷区入境到非沦陷区应征入伍率100%,退回率100%;由并不是沦陷区入境到沦陷区应征收率50%,返还率45%;自产自用缴税标准10小匣。
1943年7月,《晋西北行政公署修正税务稽征暂行条例》要求,为了保护革命老区生产制造,遏制敌货反补贴,为香烟类税款作出调整。
抗日根据地对烟类产品这种税收优惠政策,尽管征缴金额偏少,但是对于抑止私商投机性贩卖价格垄断,及其调整生产与消费,提升财政总收入,援助抗日战争和中国解放战争,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。